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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把“禁止配偶再婚”写入遗嘱作为继承的条件?不能。立遗嘱人在生前对其财产作出处分时,将配偶是否再婚作为取得其相应财产继承权的先决条件的,该遗嘱无效。
遗嘱是立遗嘱人在生前对其财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身后的事务所作的安排,并在其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欲使遗嘱发生法律效力,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不仅要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而且还要保证其所立遗嘱的内容不违反和法律的规定,不违公德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和《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婚姻自由既是自然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我国婚姻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自然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自愿决定本人的婚姻,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与干涉。因此,如果立遗嘱人在生前对其财产作出处分时,将配偶是否再婚作为取得其相应财产继承权的先决条件,工伤咨询律师,则其行为将会因限制了他人的婚姻自由,违反了有关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补偿金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如不应保护,一方已经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张返还?倾向性观点认为,其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权利。根据传统的理论,自然债务通常分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原因之给付、超过法定利率之给付、婚姻居间之报酬等类型。解除上述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因为其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了配偶的财产权益。基于赠与人给付原因的不合法与受赠人按受赠与的不合法原则上应确认已经给付的不得请求返还,尚未给付的不得请求支付的尺度。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工伤咨询电话,双方以或者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己经支付的补偿金的,人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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